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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较下的不利因素有哪些?
2015-12-30 00:53:38 来源:
深圳张律师15889607923,qq:373159150,微信:zhenhuazhangbin,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
第一点,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,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。
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,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,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,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。一旦一方反悔,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。
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,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。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,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通过查封、冻结、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,更有保障。
第二点,协议离婚中的《离婚协议》常常留有隐患。
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审查不严格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,因此,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、子女、债权债务的处分,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来决定,普遍来看,措词不规范,考虑不周全,极易产生纠纷,留下隐患。法院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,有律师、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,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,合法、严谨,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,没有隐患,更彻底的解决问题。
因此,律师提醒,如果家庭有需要分割的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,双方同意离婚,建议走诉讼离婚中的速裁程序较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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